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112號
TPDV,102,司促,8112,201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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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1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士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貳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8112號)
  (一)債務人康士林於民國99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740,00
  0元,約定自民國99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06年10月19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
  4月12日止累計574,247元正未給付,其中566,951元為本金
  ;7,29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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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