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0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金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肆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本件聲請,前經本院命債權人補正請求金額與本金間差額之
計算方式,已逾補正期間仍未按裁定意旨陳明計算期間及金
額,其書狀程式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