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9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鍾政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仲宏(原名高大峰、高大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陸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貳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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