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922號
TPDV,102,司促,12922,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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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羿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玖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叁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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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