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相儒
代 理 人 江淑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碧珠
沈有名
沈陳金蓮
李信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柒佰零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利率應特定,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