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892號
TPDV,102,司促,12892,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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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相儒
代 理 人 江淑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碧珠
      沈有名
      沈陳金蓮
      李信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玖仟柒佰零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利率應特定,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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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