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888號
TPDV,102,司促,12888,201305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翔笙國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瑩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芯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高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翔笙國際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芯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