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若庭(原名劉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壹佰叁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壹佰零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柒萬柒仟叁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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