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851號
TPDV,102,司促,12851,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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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若庭(原名劉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壹佰叁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壹佰零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柒萬柒仟叁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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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