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803號
TPDV,102,司促,12803,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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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垂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龍通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如借款日期、約定清償日
  期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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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