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640號
TPDV,102,司促,12640,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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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6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立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局茂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駱素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玉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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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司促字第12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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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
│001 │820,000元   │102年4月26日 │
├──┼───────┼───────┤
│002 │820,000元   │102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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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820,000元   │102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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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局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