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6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王念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玲珠
陳育瑋
羅玉坤
一、債務人王玲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玖拾陸萬陸仟陸佰
陸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玲珠、陳育瑋、羅玉坤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柒萬伍仟伍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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