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636號
TPDV,102,司促,12636,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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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6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王念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玲珠
      陳育瑋
      羅玉坤
一、債務人王玲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玖拾陸萬陸仟陸佰
  陸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玲珠陳育瑋羅玉坤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叁拾柒萬伍仟伍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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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