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6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淑娟(原名陳怡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零柒元,及自九
十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
延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2624號)
緣債務人陳淑娟即陳怡蓁前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第三人以新臺
幣107,568 元整購買消費商品,並約定自契約成立商品交付
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零計算利息;並於訂立分期買賣契約
時,即與第三人約定同意將應給付分期價款之債權轉讓債權
人,自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次月相當日開始每月繳付分期價
款新臺幣2,988 元整予債權人。契約並約定如遲延繳款,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將尚欠本息全部一次清償,並自延滯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分期應繳未繳之期付總額,按年利率百
分之一十八計算延滯違約金。詎債務人自九十六年一月十日
當期應繳日起即未依約繳款,雖經依法催告,仍未獲解決,
債權人迫於無奈,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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