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五六號
原 告 南投縣魚池鄉甲○○○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石朝圳
被 告 丁○○
丙○○
乙○○
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四七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嘉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