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590號
TPDV,102,司促,12590,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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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5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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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