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5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正資產風險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富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即 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債務人李富宗已死亡,並於民國99年6 月1 日申登, 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可稽。揆諸前 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