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4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趙本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旗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信吉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億捌仟壹佰叁拾肆
萬肆仟肆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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