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423號
TPDV,102,司促,12423,2013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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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4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趙本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旗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蘇信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億肆仟肆佰玖拾萬
  玖仟柒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期間及年息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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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旗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