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40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林正偉即寬宇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家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正確之聲請人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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