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星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計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玖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