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3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代 理 人 周正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勳範即謝..謝張束之繼承人)、謝銘勲(即謝張束之繼承人)、謝錫卿(即謝張束之繼承人)、謝錫惠(即謝張束之繼承人)、黃一民(即謝張束之繼承人)、黃至善(即謝張束之繼承人)、謝曙美(即謝張束之繼承人)、鄒安全(即謝張束之繼承人)、鄒 寧(即謝張束之繼承人)、鄒 晴(即謝張束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繼承人謝曙美(即謝 張束之繼承人)之最新戶謄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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