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237號
TPDV,102,司促,12237,2013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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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
代 理 人 周正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勳範即謝..
張束之繼承人)、謝銘勲(即謝張束之繼承人)謝錫卿(即
張束之繼承人)、謝錫惠(即謝張束之繼承人)、黃一民(即
張束之繼承人)、黃至善(即謝張束之繼承人)謝曙美(即
張束之繼承人)、鄒安全(即謝張束之繼承人)、鄒 寧(即
張束之繼承人)、鄒 晴(即謝張束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繼承人謝曙美(即謝
  張束之繼承人)之最新戶謄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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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