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2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私立松竹園老人長期照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林素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俞肇琪
俞肇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