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189號
TPDV,102,司促,12189,2013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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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1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北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26873 元│05月 06日起 │      │點七五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 102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40245元│05月 06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2189號)
  緣相對人李北寧於民國94年2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11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5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46
  8元及費用220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李北寧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2
  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2年5月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6037元及費用3912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
  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
  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
  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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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