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070號
TPDV,102,司促,12070,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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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0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新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陸拾叁元,
  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二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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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