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0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新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陸拾叁元,
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二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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