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7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東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 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即 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經查,債務人張東龍已死亡,並於民國96年8 月13日申登, 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可稽。揆諸前 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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