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6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律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 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未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寶利泰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
出該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
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並請具狀陳報載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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