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6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軼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慧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叁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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