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4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鍾玉梅
林格州
林佳蓉
林欣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