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499號
TPDV,102,司促,11499,2013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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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4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鍾玉梅
      林格州
      林佳蓉
      林欣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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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