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429號
TPDV,102,司促,11429,2013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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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4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代 理 人 廖偉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國榮
      蔡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肆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七
  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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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