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4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代 理 人 廖偉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國榮
蔡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肆佰肆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七
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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