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4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靖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信國際拍賣有限公司、黃兆基、黃淑芬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中信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或「
香港中信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幣別(按民法第202 條規定,以
外國通用貨幣給付時,僅債務人得選擇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
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而債權人並無此一權利)。
三、請提出全部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四、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全部支票背書記載無從判斷黃淑芬為背書
人,請釋明對相對人黃淑芬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請提出全
部支票背書並標示出背書人黃淑芬簽名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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