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406號
TPDV,102,司促,11406,2013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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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4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靖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信國際拍賣有限公司黃兆基、黃淑芬間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中信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或「
  香港中信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幣別(按民法第202 條規定,以
  外國通用貨幣給付時,僅債務人得選擇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
  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而債權人並無此一權利)。
三、請提出全部支票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四、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全部支票背書記載無從判斷黃淑芬為背書
  人,請釋明對相對人黃淑芬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請提出全
  部支票背書並標示出背書人黃淑芬簽名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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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中信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信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