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267號
TPDV,102,司促,11267,201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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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陸拾壹萬柒仟貳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仟捌佰捌拾壹萬貳仟捌佰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二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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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