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陸拾壹萬柒仟貳佰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仟捌佰捌拾壹萬貳仟捌佰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二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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