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171號
TPDV,102,司促,11171,20130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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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伯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民
  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請求原因不明,經本院命7 日內補正仍
  未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1171號)
  (一)債務人戴伯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5月14日止累計155,039 元正未
  給付,其中39,930元為消費款;111,509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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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