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133號
TPDV,102,司促,11133,201305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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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聰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慶真(即石重磊之繼承人)
      石明玉(即石重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石重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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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