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聰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慶真(即石重磊之繼承人)
石明玉(即石重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石重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