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133號
TPDV,102,司促,11133,2013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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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聰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石明璞(即石重磊之繼承人)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石明璞(即石重磊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業因民國84年8 月1 日出境並於85年3 月6 日 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 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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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