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聰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石重磊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
二、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
四、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姓名及地址。
五、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