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110號
TPDV,102,司促,11110,201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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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沈淑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弘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寄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伍仟元,及(一)
  其中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
  (二)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四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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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