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根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