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071號
TPDV,102,司促,11071,201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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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根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玖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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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