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0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育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壹萬零貳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一二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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