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6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常鳯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信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姓名(「常鳯生」或「常鳳生」?)。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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