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864號
TPDV,102,司促,10864,201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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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常鳯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信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姓名(「常鳯生」或「常鳳生」?)。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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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