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月美 住臺北市○○街00巷00○0號4樓
送達代收處
設臺北郵局第73之52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居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易居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已廢止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
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
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