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843號
TPDV,102,司促,10843,201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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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干城香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石一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萬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管委會核備函及主任委員選任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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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