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4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干城香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石一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萬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提出管委會核備函及主任委員選任資料。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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