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829號
TPDV,102,司促,10829,201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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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篤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柒佰叁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
  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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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