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許俊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建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