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825號
TPDV,102,司促,10825,201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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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8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許俊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建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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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