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53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郭蘇圡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晃旭、王莉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利息請求不 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5%。二、查聲請狀之利率已修改未蓋章,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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