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536號
TPDV,102,司促,10536,2013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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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5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蘇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晃旭王莉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利息請求不
  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5%。
二、查聲請狀之利率已修改未蓋章,請釋明具體特定之請求利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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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