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535號
TPDV,102,司促,10535,2013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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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5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湘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本件聲請利息及其他費用新臺幣25,023元之部分,未陳明其
  計算期間、計算方式,經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此部分其
  書狀程式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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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