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5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湘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本件聲請利息及其他費用新臺幣25,023元之部分,未陳明其
計算期間、計算方式,經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此部分其
書狀程式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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