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53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湘幼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查報受讓債權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含計算期間、方式)之金額若干。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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