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441號
TPDV,102,司促,10441,201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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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4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赺鳳
      方秀英
      洪宜姍
      洪靖雯
      洪福潭
      洪千喻
      陳珮羚
      陳冠融
      林杏霞
      黃萱斐
      林月珍
      陳棟焜
      陳嘉文
      陳宥勝
      陳日珠
      王陳合味
      林陳秀春
      郭榮慶
      湯玉清
      洪光成
      吳素香
      吳素卿
      陳昭卿
      洪叔芬
      陳鳳珠
      楊善安
      孫鳳英
      楊子晁
      楊子梅
      楊岳融
      張秀月
      蕭照恩
      胡蕭麗華
      胡菁芬
      胡蕙蘭
      蕭見春
      蕭美珍
      朱家慶
      朱純慧
      蕭美
      蕭惠文
      蕭秀芳
      陳重伍
      陳虹男
      陳思卉
      胡陳瑄
      胡建瑋
      胡曉貞
      陳淑華
      蘇郭金桃
      林怡寧
      蘇彩雲
      蘇黃月鳳
      許文輝
      蘇淑萍
      陳宇倫
      李正中
      林麗真
      林雪真
      吳秋蓮
      黃崇錡
      陳純鈺
      曾劉金花
      陳子涵
      呂來伸
      汪祥雲
      楊 苹
      古春姬
      李守卿
      柯貴寶
      柯昱如
      柯俊弘
      潘美珠
      李淑萍
      潘龍招
      柯俊安
      莊月色
      曾運財
      林葹華
      吳浩丞
      吳邱錦麗
      楊峰泰
      楊雅君
      楊佰賢
      林綵楨
      張貴枝
      林窈暄
      洪炳煌
      方彩珍
      陳姿卉
      王秀子
      羅秀香
      陳慶全
      陳科名
      陳智香
上九十五人
共同代理人 蔡赺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 元( 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1 項第1 款) 。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
  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
  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
  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
  積欠經銷合約保證金,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
  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
  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95位,債權
  人各應補繳500 元,始為適法。
二、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藍丕澤業已死亡,
  經查該公司現無董事或股東得行使法定代理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條規定,應查報受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地址,
  並提出選任之法院裁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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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