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114號
TPDV,102,司促,10114,201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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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1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怡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0114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 年12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274 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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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