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淑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2樓
黃雪玲 住高雄市○○區○○路0巷00號
林登添 住同上
黃綵蓁 住屏東縣恆春鎮○○路000巷00弄00號
石曜彰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2樓
鄭惠文 住高雄市○○區○○○路00號9樓
徐富山 住同上
鄭孫久美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2
樓
程峙景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郭芳妏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13樓
林藝蓁 住屏東縣屏東市○○路00○0號
歐昌榮 住高雄市前鎮區○○○街000巷00號
石凱文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
阮鸞鳳 住同上
黃若茵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5樓
之1
傅世偉 住高雄市前鎮區○○街000號
石騰筑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黃鼎璋 住高雄市○○區○○路0巷00號
趙玥湄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3樓
常秋魯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張 萱 住同上
凌永清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王秋謹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000號9樓之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 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1 項第1 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
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
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
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
積欠經銷合約保證金,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
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
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23位,扣除
已繳裁判費500 元,除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權人外,另22
債權人各應補繳500 元,始為適法。
三、查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藍丕澤已死亡
,經查該公司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代理權,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查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住所,並
提出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