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民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龍國際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敬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鑫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松穎
一、債務人皇龍國際禮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
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富鑫生活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陸
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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