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051號
TPDV,102,司促,10051,201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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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玉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裕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基於何種法律關係為請求。如基於僱傭契約,應陳明係
  受僱於某公司或債務人何裕誠;如認係受僱於某公司,則應
  具體表明對何裕誠有何請求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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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