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5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陳玉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裕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基於何種法律關係為請求。如基於僱傭契約,應陳明係 受僱於某公司或債務人何裕誠;如認係受僱於某公司,則應 具體表明對何裕誠有何請求權依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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