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林言丞律師
相 對 人 杰肯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杰肯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三十日以一○○年度司字第二十六號裁定所選任杰肯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林言丞律師應予解任。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杰肯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 ,公司法第八十二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有限公司之清算所 準用,同法第一百十三條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0月5日經鈞院選派為相 對人之清算人在案,惟聲請人對相對人事務一無所悉,亦未 能聯繫股東魏如祿之繼承人,致清算事務難以進行;加以聲 請人並無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之經驗,若由聲請人繼續擔任清 算人,恐損及全體債權人之利益,爰聲請解任清算人一職等 語。
三、經查,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前向本院聲請選任相對人之清算 人,並由本院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9月30日以100年度司字第26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 人之清算人等情,有本院101年度司字第26號裁定附卷可稽 。又聲請人陳明無就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且聲請人自選 派至今,未曾進行任何清算事務,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選派清算人卷宗查核無訛。本院基於監督公司清算職能,衡 酌聲請人已無繼續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如仍強令聲請 人續任,亦難以善盡其職責,或將使清算難以終結,恐有損 害相對人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虞,是本院認確有解任其清算人 職務之必要,以保護相對及其債權人之整體利益。爰依首揭 法條規定,解除聲請人之清算人職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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